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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起来了解一下

  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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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起征点是指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中,“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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