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服用途不同可计入不同的科目:
若工装属于劳动保护措施,如防护服,保护手套等,则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劳保费;
贷:银行存款。
若工装不属于劳动保护措施,则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如果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按在职员工人数统一制作并要求工作时统一着装的,可不计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将工服支出直接作为公司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
现行增值税条例没有对工作服进项税额的抵扣作出规定,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不计入福利费的工作服进项发票载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如企业在商场购买,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车间工作服,先购置、然后根据需要发放的话,则在工服验收入库时,先计入新准则中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领用时再按员工所属的部门不同计入有关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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