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类型:
一、自行清算
成立时间: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构成: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指定清算
成立时间:
1、公司解散逾期(即解散公司>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构成: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程序: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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