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或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或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免缴范围包括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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