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依据不同行业标准不同。以下为相关规定的概述:
一般标准:对于大多数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殊行业除外。
特殊行业标准:对于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等特定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烟草行业: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分摊协议: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可以按协议将部分费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其他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因行业特点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旨在规范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确保税收政策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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