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采用间接计税方法,即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除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只对其销售额征税,且购进项目所含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一般纳税人在特定销售行为时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3、扣缴计税方法:适用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无经营机构发生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或购买方)按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增值税的性质、原理和特点
1、性质: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税负具有转嫁性,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2、计税原理:按全部销售额计税,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3、特点: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特征;逐环节征税和扣税,税基广阔,具有普遍性和连续性;促进公平竞争,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和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和交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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