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列支标准是:按发生额外的60%与收入的千分之五相比较,取最小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他的发生额与此数的差额属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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