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免税:
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为零。
抵税: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退还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的增值税税款,首先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对于超出内销应纳税额的部分,允许进行退税。
退税: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对于因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部分,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进行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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