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标准为: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市的纳税人,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的纳税人,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的纳税人,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上述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扣除相关规定:
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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