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无形资产属于营业外收入、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形成的利得、损失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出售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
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处理,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计算差额,若为利得,则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利得”科目;若为损失,则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
出售无形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资产处置损益。
如果无形资产不能带来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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