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罚没物品征与不征增值税的处理
(2)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 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6)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7)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8)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9)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 收增值税。
(10)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12)支付机构预付卡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