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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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 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 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 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