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所涉及的账款需要符合扣除要求以及欠账的时间周期。
一、坏账的实际发生:
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欠款时间的要求:
欠款时间至少1年以上或者甚至3年以上。一年内的应收账款出现了坏账无法收回,该笔损失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会计处理:
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处理,也就是会计人员必须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做账处理。
仅仅是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四、应收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我们就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分别讨论。
如果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每年末计提坏账了,即做了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在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
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如果用企业会计准则,就将上面的管理费用改为资产减值损失,其他科目相同。
企业确实发生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确认损失并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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