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方式。

1、税基式减免:
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
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进口货物,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有本国境内交易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增值税纳税人自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购进经过加工或修配,并自用、自购进、自分配,在本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
免征增值税还包括自收益性资料库系统中获得的电子增值货物及加工服务的销售,捐赠的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废旧物资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本国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出口,以及征收增值税附加的教育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与教育、文化部相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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