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即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所从事或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例如教育事业单位的教学活动,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活动,医院的医疗活动等。
2、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由实质与专业行政管理活动、后勤服务等创造的收入。
3、其他收入
刊物发行收入,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以及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如工交部门所属勘察设计机构取得的勘察设计收入、试验研究检验收入,农林部门所属水利机构取得的水利灌溉收入等。
事业收入需要区分专项资金收入和非专项资金收入,并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管理方式包括:
1、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涉及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以及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的会计处理。
2、其他事业收入,在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处理。
3、期末处理,涉及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以及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事业结余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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