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税为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文决,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
1、持股期限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含1年),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4、非上市公司和境外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则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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