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扣除标准如下:
1、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于特殊行业如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的30%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亦可结转。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有关规定的特殊行业可扣除一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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