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待转销项税额的定义: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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