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部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出部分可在后续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扣除标准: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2、超过15%部分,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会计处理:
1、宣传产品的广告费,应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会计科目。
2、宣传企业的广告费,应计入“管理费用---广告费”会计科目。
3、广告公司收取的广告费,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
特殊行业广告费扣除标准:
1、普通公司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一年销售额的15%。
2、特殊行业(如医疗、护肤品、保养品等)广告费扣除标准为一年销售额的30%。
征收管理规定:
1、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2、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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