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和原则:
1、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成立和存在依赖于主债权的存在,如果主债权不存在,则担保物权亦不成立。此外,债权的转让通常会伴随担保物权的转移,但需符合特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受到损害,担保物权人可以对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不可分性:即使担保物部分损失或债权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旨在保障全部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对剩余的担保物或债权仍具有全面的保障作用。
担保物权方式:
1、抵押权:债务人、第三方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价值优先受偿。
2、质权:债务人、第三人将动产或某些权利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
3、留置权:债权人在已经占有的债务人动产上,因债务未清偿而加以留置的权利,直至债务清偿为止。
以上就是仁和会计对"实现担保物权是什么?"问题的网络整理内容,更多财税知识请持续关注仁和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