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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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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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的多样性:地役权主体既可为土地所有权人,也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等。


  2、客体的特定性:地役权的客体主要为土地,不涵盖建筑物。


  3、用益物权性质:地役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旨在提供对自有或使用土地上的惯常效用之外的额外便利,包括通行、引水、取材等权利。


  4、约定的必要性:地役权的设立需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调节两块土地的利用关系。


  二、地役权的设立和分类


  1、设立要求:根据《物权法》,地役权的设立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明确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土地位置、利用目的等关键条款。


  2、地役权的分类: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依据地役权实现方式,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允许在供役地上进行积极行为)和消极地役权(供役地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2)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依据权利行使的连续性,分为继续地役权(权利无需每次行为即可实现)和非继续地役权(权利实现需权利人每次行为)。


  3)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依据地役权存在是否外部可知,分为表见地役权(权利存续可外界知晓)和非表见地役权(权利存续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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