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
1、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规定。
确认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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