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9/1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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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发生份额转让后如何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说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并不仅限于公司制企业,对合伙企业也是有效的。

2、收入额为合伙人退出或合伙份额转让取得的全部收入。

3、合伙企业由于执行的先分后税,每季度(或每月)都需要按照实现的利润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照实际分配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取得的收入中,不但应减除最初的投资额,还应减除已经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没有实际分配的份额,即: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最初的投资额+税后未实际分配的份额。

但,当季度(或当月)已经实现利润尚未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剔除,单独按照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将收入分为3部分,当期(当季度或当月)尚未预缴经营所得项目个税部分(简称未税部分A+最初投入B+已税部分C

第二步:未税部分A单独按照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A+B+C-发生的税费(个人所得税除外)

第四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的应纳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