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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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撤销事由: (多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销旧户开新户)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上述(1)(2)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开户行提出撤销申请,符合销户条件的,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销户顺序: 先销 其他户         后销 基本户

3.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结算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