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一、增值税的定义和特点
1、增值税是根据流通过程中产生的货物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
2、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等多个环节中的商品新增加值或商品增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3、额外的价格税由消费者承担,有附加值才会征税,没有附加值就不征税。
二、起征点和免税额的定义及差异
1、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最低限额。
2、当应税对象小于起征点与免税额时,不征税。
三、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规定
《试点办法条款》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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