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加计抵减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其他收益。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税核算体系下的加计抵减金额的计提、抵减、余额,具体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其他收益
实际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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