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资格证明是作为一种凭据,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常见的凭证证明如下: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某城市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某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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