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公司法》在有税后利润中是必须提取的,提取比例为10%。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一、法定盈余公积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转增时所留存的该科目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二、正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法定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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